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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更新时间:2016-08-24 14:33:13 浏览次数:152次
区域: 杭州 > 江干 > 江干周边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江干区
小张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多年,在合同期内,因待遇问题,申请辞职,跳槽去了薪水更高的公司,原用人单位还支付经济补偿金么?



对此,《劳动合同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简而言之,即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未提供劳动条件、欠薪、欠交社保、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小张人身安全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出解除或者低于原合同待遇续签合同的要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用人单位不存在上述情况,小张因跳槽等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只需要做好工作的交接,向小张发放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办理离职手续就可以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小张跳槽了,就与原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若存在下面两种情形,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小张的行为是否违约,以免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1、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为小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

小张要履行完毕约定的服务期,违约提前跳槽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约定要求小张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退还未履行服务期部分的培训费用在内的违约责任。

2、若小张是公司里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与小张约定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用人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情况下,小张跳槽的目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原用人单位有权停止向其发放竞业禁止补偿金,并有权要求小张因其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赔偿所造成损失的。

所以,小张想要经济补偿金看来是想多了,相反,小张若签订了竞业禁止和服务期的协议或者条款,还应积极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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