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内资0元-1亿以上注册,专业代理内资、外资公司注册登记;个人独资、个体户,分公司注册;外地人国内独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驻中国办事处等;企业登记注册、变更、增资、年检、转让、注销、疑难工商税务处理。
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一、需递交的各项材料: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或者其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份;
2、商标设计样稿子8份,长宽各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可用清晰的复印件。如指定颜色,附彩稿8份,另附黑白稿1份;
3、《商标注册申请书》3份,《委托书》2份,由事务所提供并统一打印,申请人需加盖公章或签字;
4、费用人民币¥1900.00(一类一商标),可在同一商品/服务类别中指定具体商品/服务项目10项,超过10项的,每增加1项加收人民币¥100。
注: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
(一)同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四、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注: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公司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789号美都广场E座1312室(莫干山路与大关路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