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将要如何怎么收场?
在众(欧盟、OECD、全球)目睽睽下,开曼等一众离岸地想糊弄过去,也不能够啊,来真的,你可能也只能来真的了。
方法一:直接满足实质要求
在开曼开设办公场所并雇佣工作人员,满足“足够”或“适当” 要求。
显然多数壳架构不想这么干,且不说显著提高了运营成本,就说在只有6万人口的开曼,雇当地员工?几乎不能够。国内高级技术人员飞到开曼玩沙当岛民,也不能够啊。
其实根据《开曼指南》的解释,可以通过当地秘书公司租赁人员及办公场所,即以外包的形式,来符合经济实质要求。
但是外包公司同时为好几家公司提供人力服务,所提供的人力不得重复计算(例如,由一家外包公司为10家公司提供人力服务,接受服务的公司的人力数量为0.1)。
方法二:声明是别国的税务居民
不想“被实质”,也可以声明自己是别国的税收居民,即变为非开曼税务居民。
也有问题,你得真是别国的税收居民,要拿税收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据资料给开曼税局验证才行,并且,一旦声明为别国税收居民,你开曼壳架构的信息会被开曼换到税收居民国去。
显然,红筹企业们应该都会采用这种方法,反正主要经营实体在中国也已经纳了税了,但其他在哪里都没有纳税的壳架构敢声明吗?
方法三:撤
不想被开曼实质,又不想声明被其他国家税,更不想因为在离岸搞了个壳公司而去坐5年牢,先跑为敬。。。
呵呵,不止开曼有实质,比如百慕大、BVI、根西岛等司法管辖区,欧盟灰名单不符合经济实质的这些都会上“实质”。
名单上没有列的,说明早已有“实质”了。
又能撤到哪里去?
两边都不征(税)的时代已经远去了!
要么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乖乖雇员租楼;要么当其他国税收居民,在其他国乖乖纳税;要么就去坐牢啊。
全球反,CRS、BEPS、经济实质法案一个接一个,据说英国也再推行海外属地的所有实体背后实际受益人的公开信息登记册。。。
离岸天堂们,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
你,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