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有限合伙(ELP)是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募资架构和资产管理交易工具。它是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和一或数个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组成,普通合伙人(GP)负责管理和执行有限合伙的业务,有限合伙人(LP)通常只出资并且不参与有限合伙业务。
一、 开曼 ELP 通常有下列用途
(1) 募集基金
包括募集创投 天使基金、不动产基金、并购 投资基金、重建 艰困事业基金等。
(2) 税务规划
例如用来持有不同地区的资产。
(3) 满足特殊的需求
例如投资者只希望单纯出资,负担极有限的责任。
二、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也称GP,即一间开曼公司,在成立开曼基金公司也就是有限合伙公司 G.P. 普通合伙人必须是一间开曼公司。但需要注意GP的设立费用要高于普通开曼公司,因设立目的及尽职调查不同。
1、ELP 应至少有 1 名普通合伙人( GP),必须是具有开曼当地居民身分的自然人、或是在开曼设立的公司、或是在开曼有登记的外国公司、或是另一个开曼ELP、或是 一个外国有限合伙关系。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相反规定, GP应随时秉持诚信,为 ELP 的权益行事。
若 ELP 的资产不足,GP 须对 ELP 的一切债务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申请成立 ELP 时,必须向注册处提交以下关于 GP 的文件: 一份经开曼注册处核实的公司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以及良好存续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的正本。
采用标准版本章程,注册资本 USD 50,000
三、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也称LP
1、 ELP 至少应有 1 名或以上的有限合伙人( LP),自然人或法人皆 可。
2、有限合伙人( LP)无需承担 ELP 的债务或法律义务,除非合伙 协议另有规定,且仅限于《有限合伙关系法》规定的范围内。
3、有限合伙人(LP)不得以 LP 身份,参与 ELP 的业务经营。
4、即使 ELP 的 GP 已丧失担任GP的资格,有限合伙人(LP)仍继续享有只需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益。
5、有限合伙人( LP)的变更,不需向注册处登记,只需修改在合伙协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