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它是指外国企业或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
因此,代表处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款,即外商代表机构不能进行直接的赢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例如,但是外商代表机构可以开立银行帐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外商代表机构的客户及供应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而不是外商代表机构名义。
因此,在外商想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以前,首先建立一个外商代表机构来试探中国市场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代表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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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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