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有关公司资本的形成与维持、股权投资者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设立过程中债务的承担等方面涉及的问题较多,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也较大。但《公司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却相对简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分歧较多,处理上的难度较大。因此发布这一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解释(三)从六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是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
二是确立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
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
四是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
五是规范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
六是妥善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
司法解释规范公司设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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