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的效力
修改发生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修改主体合法;二是修改内容合法;三是修改程序合法。只有符合
以上三个条件修改的章程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
从主体角度讲,修改章程的主体只能是股东(大)会;从内容角度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缺少必要
记载事项,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及任意记载事项的修改也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将产生该项规
定无效的法律后果。修改章程本身没有登记生效的条件,因此,章程修改在作出决议后即发生效力。
但因章程修改导致登记事项如公司名称、等发生变化时,则必须进行变更登记,按照《公司法》第12条
的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根据《》第32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虽
然不必进行变更登记,但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章程或者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修改后
未进行变更登记的,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对外效力。
至于变更章程的对内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言,除非章程的变更附条件
或者期限,否则,变更章程由或者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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