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作为舶来名称,曾经鲜为人知。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息的传播,离岸公司也慢慢为大众所熟知,而注册离岸公司带来的种种好处,也成为创业企业所关注的重点。
很多人注册离岸公司,其重要的目得就是想。但由于某些误解,很多人不理解离岸公司是否合法,所以产生担心。然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离岸公司和离岸公司逃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逃税在任何国家都是为法行为,但合理遵循各国不同的税务政策,开展国际业务完全符合法律的要求。
离岸公司作为非当地的投资者,在离岸法区,根据专门的离岸公司法或者是普通公司法中的特别条款,设立从事离岸法域之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离岸公司,几乎涉及缴税主体、客体转移的各个方面,汇集了使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等诸多手段,是一个综合性的模式。不管受控的离岸公司具体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如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通过离岸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在中介业务过程中广泛运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使用税收协定等手段,后都是以达到税收负担小化,收益大化目标。而这样的基本模式普遍适用,离岸公司常见的模式有离岸控股公司模式、离岸商务公司(中介贸易公司)模式、离岸金融公司模式等。
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一条法规认定,开设离岸公司属于逃税的行为。而内地对离岸公司的看法持中立态度。通常,是否为法的主要考虑因素为,法人或自然人利用离岸公司,与内地公司进行外贸业务,达到目的是否为法,是否故意地安排达到此目的。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税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则为逃税行为。
如离岸公司以转移定价的方式来规收时,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就要考虑其是为了规避境外政府的税收,还是我国政府的税收。前者在我国法律之下并不为法,而后者则必然导致法律责任。
而对于香港上市的企业,一般以百慕大及开曼群岛作为公司的注册地。主板公司多选择注册在百慕大,原因为该地税务优惠相对较高。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则偏向开曼群岛作为注册地,因为该注册地规定无须为上市公司的招股书进行登记,也无需公开招股,使得上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如私人配售股份时),能够更快完成所需程序,降低成本。
香港联合交易所并未接纳BVI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注册地。也就是说,除百慕大及开曼群岛外,只接受香港及中国为注册地。因此,常见的上市公司架构,是一家百慕大或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下,加入一家英属维京群岛成立的公司,再控股公司各项业务的模式。而这样做的好处是,若需要分拆或出售部份业务时,新股东只需入股控股的英属维京群岛公司就能完成业务拆分。
由此可见,离岸公司的和逃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属于为法行为。但逃税无疑在任何地区都违背法律,同时,离岸公司也已经广泛应用于海外上市企业的架构搭设。因此,只要做好离岸公司的税务筹划,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并不属于为法行为。如果您对注册离岸公司有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