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验符合规定的,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全表中项目并签章后,交原窗口办理。
(1)提供原税务登记证(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原件);
(2)提供工商变更登记申请表和工商执照及其复印件;
(3)提供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提供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