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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 蹭ETC的行为如何定罪

更新时间:2020-12-22 17:12:14 浏览次数: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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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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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ETC全面推广,涉及ETC的刑事犯罪日益增多。江苏启东的黄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经启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今天我们来一起看看,为什么“蹭”ETC会被认定盗窃罪?
一、什么是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单来说,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意思,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财物”已不局限于有体财产,经扩大解释后,一切财产性利益也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如:合同债权,有价证券载明的权利、股票等。
二、“蹭”ETC的行为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出现被蹭有两种情况,一是与前车距离太近,尾随跟车。二是遇到专门蹭ETC的车辆,当ETC识别车辆信息后,旁边车道迅速插入一辆车。
三、“蹭”ETC行为如何认定?
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收费权属于特许物权,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通行者在通过高速公路时就已经与经营管理者形成了债权关系,它们二者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经营管理者为通行者提供通行条件,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权向通行者收取通行费,相应的通行者负有缴纳通行费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通过尾随前车,利用ETC系统识别错误或来不及拦下而逃避缴费义务,属于侵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财产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违反经营管理者的意志,致被害人的期待利益无法实现。可得财产消极减少,也是一种财产损失,处在盗窃罪的保护范围内。
尾随大车通过ETC的逃费行为,属于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属于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而且涉嫌金额巨大。
因此,如行为人利用尾随前车的方法,趁ETC收费系统识别错误或拦下不及而逃避通行费缴纳义务数额较大或多次逃避,应当按盗窃罪论处。
高速逃费不仅严重扰乱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涉嫌犯罪,“蹭”车冲卡行为还可能酿成交通事故,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导致无辜的人遭受到生命财产损失,也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更多浙江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中公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z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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