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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 签合同 你不得不知道的这几件事

更新时间:2020-12-28 17:11:03 浏览次数:25次
区域: 杭州 > 杭州周边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杭州石祥路71-8号杭州新天地商务中心望座东侧4幢4楼
随着我们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前进脚步,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法律意识。小到下楼买菜、邻里纠纷,大到买房卖车、结婚继承,都在讲究一个法律维权,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就是各种合同,租房、买房、劳动、借款等等合同,那么在签合同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考点一】口头合同能作数吗?
能。但是要注意保留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考点二】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能签吗?
能。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也属于书面形式。
【考点三】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
不一定。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考点四】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我必须一律接受吗?
不一定。
何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我们在去一些商店购物的时候,经常会看见店家陈列一些告示,上面写着“货物一经售出,本店概不退货”。这就是商家的格式条款,我们买了商家的货物一般情况下就视为接受了它的格式条款,但商家的格式条款我们一律都要接受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这类格式条款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作为消费者主要权利就是有权要求商家保障货物质量。所以该格式条款明显无效。因此即使我们买了商家的货物,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我们依旧可以要求退换货。更多浙江事业单位考试资讯请关注中公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http://z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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