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部分适用于没有涉及实地审核或调查的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
2.没有依时把应课薪俸税或物业税事项通知本局或没有依时呈交报税表者,本局政策一般是根据第80(5)条对这类违例判处以罚款代替起诉。由于这类个案数目庞大,每宗的税款又较少;因此,除特殊个案外,本局不会根据第82A条的规定采取惩罚行动。然而,纳税人如屡犯同一性质的违例事项,又或某宗个案的犯错程度严重,本局可根据第80(2)条的规定采取检控行动。
3.如漏报或少报入息是出于无心之失,又或在申请免税额或扣除项目时作出不确陈述,本局会参照下列加征罚款比率级别评定罚款额:
(a) 次违例
少征收税款的10%。
(b) 5年内第二次违例
少征收税款的20%。
(c) 5年内第三次违例或其后再犯
少征收税款的35%。
4.对于一些公然违例的个案,例如申请已去世父母的供养父母免税额,一般会征收较高的百分比(目前为100%)。
5.以上的百分比仅作为一般指引,并可视乎每宗个案的情况而上调或下调。一般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包括违犯有关事项历时长短、所涉及的税款、违犯有关事项的原因、纳税人的态度以及纳税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6.计算5年内违例的次数时,〝违例〞是指犯事人曾接警告信、以罚款代替检控、被法庭罚款或收到第82A条的罚款评税。
※来源:香港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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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82A条对薪俸税及物业税个案的罚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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