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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解查封过桥资金

更新时间:2023-01-24 15:44:32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杭州 > 临安
类别:税务顾问
地址:杭州市
房屋查封登记实务操作的注意要点
对房屋登记机构而言,虽然查封登记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小,但如果操作不规范、不谨慎,也会使自身处于困境,造成矛盾和纠纷。
实务操作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证件、文书齐全。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机关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有关查封文书时,应当两人执法,出示各自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查封文书除协助执行通知以外,还要有查封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查封的裁定书或决定书,如: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查封决定书等。仅送达协助执行通知,而没有相关的查封裁定或决定,作为协助执行机关,房屋登记机构无法判断是否存在需要协助执行的生效法律事实,因此也就无从履行协助义务。’
2.查封期限尽可能明确。不同性质的查封,法律所规定的期限有所不同,甚至有些查封并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首先,民事诉讼中,查封可作为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应用于诉讼前、诉讼中和执行阶段。诉前保全是一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这里存在两种结果,一是申请人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诉前保全转为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后者的限期;二是申请人未在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诉前保全届满30日,法院应当解除。尽管诉前保全的程序走向存在不确定性,但笔者认为此类查封其实可以明确30日的期限,如果是种情形,法院应当在立案后重新制作查封文书送达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果是第二种情形,法院应当及时解封。民事诉讼的诉中保全包括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前文已提及二者在适用程序上基本相同。诉中保全的查封期限一般维持到执行程序启动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措施,适用执行查封的限期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29条),可见,诉中保全的查封期限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审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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