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司法查封的主体包括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院查封的适用范围广,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可适用,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查封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
司法查封的目的无外乎以下两个:
一是证据保全,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难以取得;二是财产保全,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一般来讲,不动产查封可采用现场封存和查封登记的方式。对于财产保全的查封,因其关注的是不动产的交换价值,现场封存显然不够,如不能对产权进行限制,将来无法变现处置,保全目的便会落空,因此必须进行登记。
对于证据保全,是否必须采用查封登记的方式?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查封主要关注的并不是不动产的交换价值,而是作为证据的客观存在,即使不予登记,现场封存也可实现保全目的,不过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证据保全的不动产查封也要进行查封登记。《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九章是关于财产保全的内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可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财产保全需要查封登记.证据保全自然可以查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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