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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杂质信息要列残留溶剂吗

更新时间:2026-09-11 10:54:02 浏览次数: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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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已知杂质信息”通常指有关物质(有机杂质)中结构已确证或已知的工艺杂质、降解产物;残留溶剂虽在广义上属于杂质范畴(ICH Q3A 将其列为三类杂质之一),但单独按 ICH Q3C 和药典残留溶剂测定法(GC 法)控制,不列入已知杂质表。原因主要有:
控制体系不同:已知杂质归属 Q3A/Q3B(鉴定限、界定限),残留溶剂归属 Q3C(按溶剂类别定 ppm 限度);
来源和性质不同:残留溶剂是工艺中使用的挥发性试剂,不属于化学反应副产物或降解物;
检测方法不同:残留溶剂用顶空 GC,与 HPLC 有关物质方法体系独立,混列会造成报告和判定混乱。
需要注意的例外:
如果残留溶剂与 API 发生反应生成了新的杂质(如溶剂加成物、溶剂参与降解的产物),这个反应产物应作为已知杂质列入,但溶剂本身仍按 Q3C 控制;
某溶剂若同时是起始物料或反应试剂(如甲醇、乙醇本身参与反应),除残留溶剂检查外,还需评估其引入的相关有机杂质;
在 CTD 申报资料中,有机杂质写在 S.3.2 / P.5.5(杂质谱、已知杂质列表),残留溶剂单独写 S.7.3,两者交叉引用即可,不必重复。
简单说:已知杂质表列有机杂质,残留溶剂单独成项;只有溶剂“变身”成了别的杂质时,那个产物才进已知杂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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