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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的名称可以按商标去申请注册吗_

更新时间:2019-10-25 11:17:39 浏览次数:136次
区域: 杭州 > 江干 > 江干周边
随着商品经济的流通发展,市场上开展有各种的文化会展,商业商品展会,交流会等,也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一些人也会问这些展会的名称是否可以注册?根据公开信息,可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某公司作为商标申请人想将“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图”注册为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之后被驳回;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以申请商标含有其他显著性的要素,整体具有显著性,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整体用于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或识别性。提出驳回复审,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公司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
《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该项规定是指,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情形。禁止该类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因为这些标志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经常用来描述其商品或服务,为行业公用,不宜被一家独占使用,同时,上述标志也难以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别开来,缺乏商标的本质特征。

本案中的诉争商标由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及其对应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图形构成,主要识别部分为“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诉争商标中文“猫主题国际艺术设计周”指定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直接描述了上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驳回了原告申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综上,在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在设计商标、考虑商标名称时,也要避免申请商标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务内容等特点,选择有意义,简单易记的,或者有新鲜感,突显创造性的,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更好的完成成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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