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 年 1月 9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木樨园特别特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经营点销售的运动鞋涉嫌侵犯株式会社爱世克私“Tiger”等系列商标专用权,供货商为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宏源利得公司与泉州艾诗克诗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诗克诗公司”)
签订加盟合同,代理销售亚瑟斯虎牌运动鞋。上述运动鞋鞋舌带有“ ”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的第 6936142号“”商标近似;部分鞋外侧带有的“”“”或“”“”变形井字图形标识,与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 ”“”图形商标构成近似。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主张自己不知道涉案品牌鞋是侵权商品,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免除责任。执法人员通过企业登记信息比对,发现当事人与艾诗克诗公司存在重大关联,股东之间交叉任职,且艾诗克诗公司曾申请注册与权利人“鬼冢虎”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明知应知情形,不能免除责任。
经查,当事人将亚瑟斯虎品牌鞋提供给 15 个经营主体对外销售,共收取货款 6144646元。上述 15 个经营主体及当事人库存 16277双鞋。按照当事人已售出鞋的实际平均销售价格每双 307.80 元计算,上述库存鞋共价值 5010060.60 元,违法经营额达 11154707.24 元。丰台分局依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鞋 6687 双,并处罚款 55773536.20 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原北京市工商系统 20 年来查办的涉案金额高的商标侵权案件,被中央电视台等 90 余家媒体,产生重大影响。办案机关以检查终端销售商为切入点,深入追查侵权商品来源,除对销售商和经销商的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在案后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商所在地执法监管部门,体现出商标行政保护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的特点。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鬼冢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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