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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商标了解下

更新时间:2019-12-13 17:19:23 浏览次数: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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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商标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关闭或商标亡,在主管机关的商标注册簿内仍然存在的注册商标。简而言之,无主商标就是没有商标持有人但仍合法的商标。

那么与之相反的就是共有商标,即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同一商标。

共有商标的特点:
1主体的复数性
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
2权利的单一性
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如何获得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

继受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下面三种方式:

①转让取得
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部分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太阳”所享有的份额部分转让给丙。甲、乙、丙成为商标“太阳”的共有人。
其二,商标权共有人一方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全部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太阳”所享有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丙。乙、丙成为商标“太阳”的共有人。
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太阳”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甲、乙成为商标“太阳”的共有人。

②继承取得
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为多数人时,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该商标权,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太阳”,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承人丙、丁继承。
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太阳”,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承人丙、丁继承。

③承继取得
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也包括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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