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的合格品,如果使用了他人的商标,该如何界定其罪行呢?
以“飞天茅台”白酒为例,2011年底巩某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明知是假冒的“飞天茅台”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售出后,获利共计人民币54万余元。
经鉴定,涉案白酒不是茅台酒,但符合国家酒类检验标准,系合格品。
对于此案件,有两种法律意见分歧:
,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巩某低档次白酒冒充茅台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五十万以上不满二百万。
第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伪劣不能混为一谈,广义上来看,所谓伪劣产品即假冒他人商标但质量合格的产品,狭义上来看,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即伪劣产品。
第三,构成主观欺诈。利用消费者崇尚品牌的,制售性能尚可的白酒,价格低廉容易被消费者接受。
从行为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轻;制售伪劣产品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产品质量不达标,甚至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显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
因此,界定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还是商品罪,应以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作为区分标准。行为人对消费者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对于案件定性并不具有决定作用。
伪而不劣的产品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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