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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声音商标的形式要求

更新时间:2020-01-08 16:33:18 浏览次数: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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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5月1日新修订的《商标法》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五年之余,但五年以来,真正注册成功的声音商标并不多。
  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商标法》重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也是通过注册某一标志的图样而获得相应商标权的。换言之,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取的是图样表征注册制度。
具体到声音商标来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一步做了补充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由于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原则上采取的是图样表征注册制度,因此对于声音商标注册的形式要求,原则上仍然应当采取图样表征,即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为了弥补图样表征声音商标的不足和困难,我国对于声音商标在特定情况下也允许采取描述表征,即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由此可得,我国声音商标在注册形式要求上坚持以图样表征为优先、以描述表征为例外的原则。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形式要求的具体规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声音商标分为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等三种声音商标,并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
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说明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五线谱或简谱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可以包括谱号、调号、拍号(节拍)、小节、音符、休止符、临时符号(升号、降号、还原号)等。
  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文字描述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文字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并易于理解。
兼有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对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用文字对非音乐性质部分进行描述。五线谱或简谱和文字作为该声音商标的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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