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2.公司股东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
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 (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
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书 (由世嘉永诚提供:世嘉永诚集团持香港秘书公司牌照,编号:TC004412)
5.商业注册地址 (由世嘉永诚提供:港岛商业中心注册地址)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
6.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法规定:标准注册资本为10,000港币);
股东和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各股东持股比例;
股东和董事的常住地址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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