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这里重点说一下,何为“在先权利”,据商标法规定著作权(即版权)享有在先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现实生活中,某企业设计了一款图形,并将其注册为了商标,有可能一开始考虑的不够全面,疏漏注册了一些类别保护。等到去注册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设计的图形已经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我们要知道商标注册申请跟版权登记申请是由商标局跟版权局两个机构分开审查的,是两个不同的数据库,申请时不会两方交叉的去检索,所以会出现自己的商标标样或者企业的Logo版权被他人注册的现象。
这时候,如果企业在对方抢注前已经将图形进行了版权保护,便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处于异议期),或者无效宣告(商标已注册),以“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商标局予以商标无效。
建议在申请商标的同时也可以把LOGO做下著作权登记,杜绝商标被别人进行版权抢注而带来的损失;此外著作权登记只做形式审查,所以相对的成功率比注册商标高些,保护的也更全面。比如商标注册在其他的类别上被他人在先注册了,用在先的著作权去异议或撤销,成功的可能性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