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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更新时间:2021-06-23 11:38:06 浏览次数:94次
区域: 杭州 > 江干 > 闸弄口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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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
注册时间:2020年04月26日
UID:688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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