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中国同属《尼斯协定》成员国,但是对于可接受的商品与服务描述却具有比较明显差异。在中国,申请人可以参考基于《尼斯协定》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选择商品和服务描述的依据。美国虽然也遵循尼斯分类,但是认为尼斯分类中的部分商品描述过于笼统,采用独特的商品规范标准。
很多时候,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做进一步说明或者限定保护范围,不但可以克服指定项目描述性阻碍,当存在引证商标导致驳回情况下,限定往往可以实质性区分商标之间的差异,成功克服在先性阻碍。
美国独特的商品与服务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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