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证据中显示的产品/服务项目必须是美国申请/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之一,不能超出原申请/注册的范围;
2、如果使用证据上有除英文之外的文字,必须提供其英文翻译。因此提供全英文的使用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全英文的,建议申请人/注册人选择英文所占比重较多,中文比较好翻译的使用证据;
3、使用证据上的商标要清楚显著,且必须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
(如果申请/注册的是中文商标或有显眼设计的英文商标或图形商标,那么使用证据上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保持一致,不能有任何简繁体、字体、加粗、变斜等变化。但是如果申请/注册的是纯英文商标,且声明了英文字母为普通字体,则使用证据上的英文商标可以采用大小写、粗细体等与申请/注册商标稍有不同的英文字母。)
4、使用证据必须提供真实的产品照片,而不是产品的设计图纸或宣传照片。
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美国商标局现不接受单独产品实物的使用证据,需配有相应的销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