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协商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协商对于各方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的申请,以及证据表明各方申请人同日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员确认后向各方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并报送书面协议。审查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做出审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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