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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项目申请商标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21-11-09 16:20:02 浏览次数: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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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项目申请商标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近来,区块链已然显130现出了9370二十年6165前互联网的发展势头,新兴的区块链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与此同时,因我国对该新兴行业法律体系不健全,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区块链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中,笔者结合近来所内承办的案例,就区块链企业的竞业限制问题与劳动关系保护给出相关的法律风险提示,希望能对相关企业有所裨益。

案例:竞业限制维权路,前期防范不可少。
金链作为一家区块链技术开发公司,它深知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前景,想要抓住这良好的时机。2018年7月,金链与张某杭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杭作为高级技术人员,负责金链区块链游戏——X游戏的开发。同时,金链和张某杭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以及保密协议,约定张某杭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3月,张某杭与金链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然而,离开金链之后仅一个月不到,张某杭就以B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推广以自己为“创始人”和“负责人”的区块链游戏X游戏,并且在一系列公开媒体上宣称:X游戏从2018年10月立项,2018年11月完成团队组建。
张某杭通过运营X游戏赚取了大量收入——装备预售、出售收入,人物形象出售收入,Token发售收入,高达数万美元。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金链带来了巨额损失。
为此,金链踏上了维权之路。
每年,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产生纠纷的诉讼案件高达上千件,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区块链依赖于技术,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为重要。域名、商标、专利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商标作为企业打开市场的敲门砖,逐渐受到各行各业的重视,新加坡具有优越的经商环境,以及良好的商业形象,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新加坡注册商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新加坡申请创业准证,商标注册是其中一种申请方式,提前注册商标也可为申请创业准证做准备。
区块链以其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特性,已经被越来越多的领域探索应用。但是实践中区块链项目知识产权侵权的事件频频发生。本文从司法案例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的合规思路。
一、案情简介
(一)案件事实
2017年3月14日,香港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36类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号“Fc+飞币+feicoin”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电子转账、网上银行、经纪、保险经纪、资本投资、担保、兑换货币、金融服务、信用卡支付处理、典当,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3日止。
2017年5月1日,香港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新公司,香港某公司作为“飞币和共享币”商标所有人,提供商标作为合作参与项目股份,武汉某公司作为网络信息科技技术方,提供区块链技术,但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
飞币于2017年7月25日在某平台开盘。由于2017年9月4日,央行、工信部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某融资风险的公告》,某平台于2017年9月8日发布《关于下架飞币的公告》。香港某公司认为某平台侵害了其商标权,2017年11月2日,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某平台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经一审人民法院裁决认定某平台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经济损失。香港某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某平台赔偿其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审理后终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经审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后,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某平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香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观点
1.某平台的行为没有侵犯香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平台并非飞币的发行方,只是交易平台。也就是说某平台未实施侵权行为,并非侵权主体。
第二,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应以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为判断要件,香港某公司与合作方武汉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约定提供商标作为合作标的参与项目股份,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履行协议,不能证明公众对商标造成了混淆。
第三,《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香港某公司的“Fc+飞币+feicoin”图文组合商标于2017年才核准注册,且未实际使用,该商标无知名度,某平台作为服务提供商,若非香港某公司主动通知,某平台不可能知道他人以“飞币”作为的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综合以上要素,法院认为某平台没有侵犯香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某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香港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未经实际使用且不具有知名度,某平台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飞币”可能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区块链企业商标保护的建议
经过相关案例的分析,在区块链商标侵权纠纷中,为全面保护自身利益,商标注册者主要通过以下情况搜集相关证据:
(一) 已注册并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新修订的《商标法》中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对于商标注册者来说,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以及该商标已经产生影响力的证据,包括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等。
(二) 侵权方的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按照适用的商品/服务特性分类为45个类别,如果侵权人实际使用商标的范围和商标注册者所申请范围一样,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则对方可能存在侵害商标权的事实。商标注册者应当在侵权方的主观恶意、使用行为等方面进行举证,如侵权方的使用地点、使用方式等。
(三) 是否存在共同侵权人、帮助侵权人
实践中,除了确认直接侵权人外,共同侵权人或者为侵权方提供帮助的主体也需要特别注意,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例,通常情况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为:
(1)以直接侵权的成立为前提,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必须成立。
(2)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是主观上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存在才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
(3)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客观上实行了帮助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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