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上,明确提及地名或直接指向地名的条款有:
一是商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地名禁用条款。不但不能注册,还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就是说,使用是违法的,不但不能带来法律上的利益,反而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是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虚假地理标志的禁用,人们通常把它理解为对注册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中国的地名只限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包括简称),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比如乡镇、村的名称),都不在此范围之内;二是外国地名,须以“公众知晓”为条件。至少如何理解“公众知晓”,是说公众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还是说公众不但知道这是一个外国地名,而且还知道它指的是哪个国家的什么地方,目前也没有看到明确的说法。不过,对于中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地名可以注册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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