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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音成语商标能注册吗

更新时间:2022-04-26 16:55:43 浏览次数: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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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由于成语有着普通文字不可比拟的优势,结构固定、朗朗上口、便于记忆,可以很快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大大增加商标注册的识别度、美誉度,有利于品牌的传播与推广。

因此,很多商家别出心裁地结合自身从事的行业特点对固有成语的音形义进行改造,以增强商标显著性,同时,也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比如,服装店使用“衣衣(依依)不舍”、食品店使用“食(十)全食(十)美”等。但是成语商标的不规范注册不在少数,商标作为市场符号和文化符号的结合体,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应当并重,上述谐音成语虽然看似贴切且有创意,但是若允许该类谐音成语大量注册使用,长远来看将对我国的文化教育事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对于此类商标注册的审查较为严格,绝大多数被驳回处理。

《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中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2016年12月,商标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也规定:招牌、广告用字和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等,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上文中提及的谐音成语虽被作为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纳入禁注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法律并未严格禁止对谐音成语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关键在于是否能够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的认知。但这是一个偏主观的标准,审查员对于该条款的认识、理解不一,导致同样是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审查结果却不一致,但总体来讲予以驳回还是占绝大多数,尤其是自2016年12月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出台之后,对于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审查愈发严格,这样的做法是对过去一些商标滥用谐音成语错误做法的纠正,也进一步加强了对语言文字的规范化使用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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