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一词有两重含义,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 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来源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的含义:
释义:是指受一定社会(或阶段)的委托,以培养人的专门教育工作者。因此又派生出来“XX学科教师”如:武术教师、体育教师等,以区别所传授的内容。
“教师”是一类人的集合(传授知识、技能、技艺的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职业;
“老师”则是具体的人,从事教育的人,教师的具体个体;
“教师”一词有两重含义,“既指一种社会角色,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广义的教师是泛指传授知识、经验的人,狭义的教师系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人,并在教育(学校)中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狭义方面来理解,即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
根据社会的分工和以学校教育为主要教育形态的事实,把教师定义为:受社会的委托,在学校中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影响,把其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以此为主要职责的专业人员。
“教师”初指年老资深的学者,如《史记·孟子荀卿列传》:“齐襄王时,而荀卿为老师。”后来把教学生的人也称为“老师”。如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一诗:“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儿。属句有夙性,说字教师惊老师。”中国有悠久的尊师重道的传统,古代就有“人有三尊,君、父、师”的说法。《吕氏春秋·尊师》云:“生则谨养,死则敬祭,此尊师之道也。”古人席地而坐,以西边为尊,故尊称家庭教师为“西席”和“西宾”。
《师说》中:“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原来,仿佛老师只是教授知识,解答问题的人,不苟言笑。其实,自古而今,存在着良多的亦师亦友的典范。老子与孔子便是如此。在中国几千年的灿烂历史中,“师”,总是受人尊敬,被人爱戴的。老师,是人类文化得以传承的功臣,他们做的贡献是极其巨大的。
职业特点
教师
教师
教师的职业特点,既带有历史遗传的色彩,又反映时代变迁的影响。综合二者,当代中国教师的职业特教师点主要有:
其一,职业形象的准公共性。教师虽然不像政治家、演艺人员那样是完全的公共性人物。但也相当多的时候暴露于学生、家长、社区的注视之下,因此必须善于塑造并维护自己的积极形象。
其二,职业环境的相对封闭性。
其三,工作绩效的模糊性。
其四,职业待遇的福利性。教师的劳动成果不能以经济指标衡量,教师的劳动待遇也带有相当的福利性,所谓福利性。一指教师的待遇相对不高,一指教师的待遇相对稳定。
其五,师生关系的隐蔽不平等性。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讲,师生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从教育的理想追求来看,师生也应该成为平等的对话者。然而在实际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尤其是教师在体力、智力、学识、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师生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性可能是许多人所不敢承认、不愿承认的,但它又是极其隐蔽而顽固地存在着的。
职业要求
以爱岗敬业为荣,以敷衍塞责为耻。
以开拓创新为荣,以因循守旧为耻。
以勤勉博学为荣,以懒惰肤浅为耻。
以关爱学生为荣,以漠视学生为耻。
以廉洁从教为荣,以岗位谋私为耻。
以因材施教为荣,以千篇一律为耻。
以团结协作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仪表端庄为荣,以不修边幅为耻。
以尊重学生为荣,以辱骂学生为耻。
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折叠权利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教师
教师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