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简介: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一、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二、考试形式
考试分应知(理论)和应会(技能)两项,目前理论部分可以申请为机考或笔考,技能(论文)为笔考。两项均达60分以上为合格。学员考试合格者,颁发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高级),全国通用,无须年检,有效。劳动关系协调员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相关待遇政策
政策: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资格证、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的企业职工,可按照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分别对应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计划在2020年基本实现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全覆盖,力争全省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证的人员达到1万人以上,劳动保障事务所(平台)、工业园区和中型以上企业均配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协调劳动关系专业化骨干队伍基本建立。
五、报考须提交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明(须盖单位公章)
3、电子扫描照片一张(一寸或两寸均可)。
六、单位培训价格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培训费:1800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培训费:2800元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一级): 3600元
以上含考核鉴定费。
七、考试时间
单位计划近期开考时间:4月份
注:考试时间:除7.8月份外,每月均可开考,理论考试考场为30人标准考场。机考考场没有硬性规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