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厂房承租人还是厂房租赁人,在拟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全面一点,防止后期遇到扯皮的事情。下面浙江出租厂房给大家说说浙江厂房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浙江厂房租赁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拟定租赁合同前,双方尽可能的了解对方的重要信息。
拟定厂房,库房出租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果在了解中遇到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如果是和对方业务员或是管理者代表签订合同,那么就需要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于非法定代表人的管理人员,一定要了解对方是否有实际的代表权。
三、对于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制订的信息越详细越好。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下面这些事项:
a.合同条款一定要全面,尤其是主要及重要的条款,一定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a.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厂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或是破坏了原有的物件,浙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是赔偿物件的损失。如果得到了出租人同意,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那么返还租赁物时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额外的开支。
f.如果承租人在未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前,将租赁权或是租赁物转租给其他人,浙江厂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